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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斡旋金?斡旋金和要約書有何不同?

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,動輒百萬至千萬元之交易,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仲介公司依照實務需要而發展出斡旋金制度。也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,然而買主的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,為顯示買方之誠意,仲介業者通常會建議買方先提出一筆斡旋金,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,也可展現買主的誠意。
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,意思為”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出之金額”,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為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,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。
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斡旋金即轉變為定金,成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,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
斡旋金和要約書有何不同? 
要約書:要約書是消費者已有購屋之意願,透過仲介業者簽立「要約書」,而要約書之主要內容包括:承購總價、付款及其它條件、確定正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。 

另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初有意提昇要約書之效力,使其視同簽定買賣契約。因此在修版之要約書範例中,將明訂罰則,買賣雙方若在簽立要約書後反悔,將必須賠償總價的3%罰款。 

斡旋金:房屋仲介公司之斡旋金是基於買方已有購屋意願,但對賣方價錢多有保留時,買主透過仲介公司支付一筆「斡旋金」以表達購屋的誠意,由仲介人員去和屋主議價,一旦屋主同意即簽收這筆款項成為部份的訂金,雖然法令上無此名目,卻是市場上行之已久的交易方式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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